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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交換所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辦法 第16條

票據交換所為提供個人資料當事人行使本法第三條規定之權利,應就下列事項建立相關程序: 一、如何提供當事人行使權利。 二、確認當事人身分。 三、確認是否有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得拒絕當事人行使權利之情況。 四、適時准駁當事人請求。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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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