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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馬祖地區司法人員定期調動辦法 第3條

前條第一項第三款人員服務期間滿十一個月時,由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或地 方法院檢察署填具服務情形報告表 (格式如附件) 分陳司法院、法務部, 以為成績考核之依據。 (備 註:附件請參閱行政院公報第 1 卷 26 期 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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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