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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馬祖地區司法人員定期調動辦法 第5條

派任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服務之候補法官或地方法院檢察署候補檢察官,除 依志願或別有適當人選外,先由司法官訓練所最近一期結業學員分發臺灣 地區服務滿一年後,自結業名次最前之一名開始按名次順序並依候補法官 派任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候補法官、候補檢察官派任地方法院檢察署候補檢 察官服務之原則分別調派,至次期學員分發臺灣地區服務滿一年時止,再 依該期結業名次及上述原則調派之。但有特殊情形,不適宜金門、馬祖地 區服務者,不予調派。 依前項規定結業名次派往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或地方法院檢察署服務與臺灣 地區年資合併逾四年者,得逕予派代法官或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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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辦法之定期調動,依左列地區、職務、服務期間行之:一、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院長、地方法院檢察署檢…第3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人員服務期間滿十一個月時,由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或地方法院檢察署填具服務情形報告…第4條派在福建金門、馬祖地區服務之司法人員於服務期滿時,應調派臺灣地區相當職務。第6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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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