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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馬祖地區司法人員定期調動辦法 第4條

派在福建金門、馬祖地區服務之司法人員於服務期滿時,應調派臺灣地區 相當職務。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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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