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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馬祖地區司法人員定期調動辦法 第2條

本辦法之定期調動,依左列地區、職務、服務期間行之: 一、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院長、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及福建金門監獄典獄 長、福建金門看守所所長服務期間均為二年。 二、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地方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服務期間 定為一年。 三、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候補法官、地方法院檢察署候補檢察官服務期間為 一年,必要時得縮短或延長之。 前項服務期間,除公假外以實際在金門或馬祖服務之月數為準。其因請假 、休假離開該地區之期間均應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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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