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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
› 第2條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 第2條
本標準收費項目定義如下: 一、登記費:辦理求職或求才登錄所需之費用。 二、介紹費:媒合求職人與雇主成立聘僱關係所需之費用。 三、職業心理測驗費:評量求職人之職業能力等所需之費用。 四、就業諮詢費:協助求職人了解其就業人格特質,釐定其就業方向所需之費用。 五、服務費:辦理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
第三十五條
第一項第四款指定之就業服務事項所需之費用,包含接送外國人所需之交通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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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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