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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 第4條

營利就業服務機構接受本國求職人委任辦理就業服務業務,得向本國求職人收取費用之項目及金額如下: 一、登記費及介紹費:合計不得超過求職人第一個月薪資百分之五。 二、就業諮詢費:每小時不得超過新臺幣一千元。 三、職業心理測驗費:每項測驗不得超過新臺幣七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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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