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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
› 第6條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 第6條
營利就業服務機構接受外國人委任辦理從事本法
第四十六條
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就業服務業務,得向外國人收取服務費。 前項服務費之金額,依外國人當次入國後在臺工作累計期間,第一年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一千八百元,第二年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一千七百元,第三年起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但曾受聘僱工作二年以上,因聘僱關係終止或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出國後再入國工作,並受聘僱於同一雇主之外國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前項費用不得預先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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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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