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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勞工業務處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科學園區,指下列二者: 一、本條例第一條第二項規定設置之科學園區。 二、民間籌辦、開發經行政院核定併入之科學園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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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