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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勞工業務處理辦法 第4條

科學園區之勞工業務,分別由中央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委託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管理局)辦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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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