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 第10條

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10條

區內事業之保稅貨品出入廠(倉),應於三日內登帳。但自國外進口者,於海關放行後七日內登帳。
AI 白話解釋
← 第9條看 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全文第1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