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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17條

區內事業免稅輸入之自用機器、設備,其輸入屆滿五年後,由區內事業自行除帳,得免列帳監管;出區時,憑園區貨品出區(廠)放行單出區,無須報關。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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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