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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42條

區內事業將保稅貨品運往自由貿易港區港區事業、同一園區或其他園區區內事業、科學園區園區事業、農業科技園區園區事業修理、檢驗、測試或展示、或運往保稅工廠修理、檢驗、測試者,準用第三十五條第二項及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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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