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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 第33條
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33條
第 五 章 保稅貨品委託、受託加工與修理、檢驗、測試及展示
專營貿易業之區內事業,依本條例
第二十四條
規定將保稅貨品委託課稅區廠商加工者,以重整、簡單加工或未經實質轉型者為限。 前項貿易業之保稅貨品出進區時,應填具經海關驗印之區內事業委託加工貨品出進廠紀錄卡,並於出區時向海關辦理報關及提供稅款擔保;貨品運回時,亦應填具報單向海關辦理報關手續。 前項出區貨品運回期限及相關規定依
第三十五條
第三項規定辦理;其所使用之紀錄卡,如經海關核准以電腦處理者,準用
第三十五條
第二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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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3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4條
區內事業應指定至少二名具有高中(職)以上畢業或同等學力,及經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園…
「保稅貨品委託、受託加工與修理、檢驗、測試」的其他條文
第34條
區內事業將保稅貨品委託課稅區加工者,應填具委託加工申報書,註明受託廠商之工廠登記編號、公司或…
第35條
區內事業委託課稅區廠商加工之保稅貨品,得分批出入區;出區時,應填具經海關驗印之區內事業委託加…
第36條
區內事業將保稅貨品委託自由貿易港區港區事業、同一園區或其他園區區內事業、科學園區園區事業、農…
第37條
區內事業自國外免稅輸入之模具,得申請運至受委託加工之加工廠使用,其申請方式及期限依前三條規定…
第38條
區內事業得接受課稅區廠商委託加工。但課稅區廠商委託時,以向主管機關辦妥公司或商業組織登記者為…
第39條
區內事業接受自由貿易港區港區事業、同一園區或其他園區區內事業、科學園區園區事業、農業科技園區…
第40條
區內事業將保稅貨品運往課稅區修理、檢驗或測試者,應經園管局或分局核准後辦理,並於出區之翌日起…
第41條
區內事業將保稅貨品運往課稅區展示者,應經園管局或分局核准後辦理,並填具出區展示申請書,經海關…
第42條
區內事業將保稅貨品運往自由貿易港區港區事業、同一園區或其他園區區內事業、科學園區園區事業、農…
第43條
區內事業接受委託辦理修理、檢驗、測試或展示者,準用第三十八及第三十九條規定辦理。
第44條
區內事業為提供勞務之需要,而將保稅貨品輸往課稅區者,準用第四十條規定辦理。
第45條
區內事業將樣品、廣告品送往課稅區陳列、展示或試用,準用第四十條規定辦理。前項貨品如係售與或贈…
第46條
區內事業將樣品、廣告品攜往國外,其價值在輸出免簽證限額以下者,得填申請書,除須經園管局或分局…
← 第32條
看 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全文
第3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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