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 第5條

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5條

第 二 章 保稅貨品管理
區內事業於辦妥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並向海關申請取得監管編號後,始可輸入保稅貨品。 區內事業未辦妥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前,得憑園管局投資案核准函,由海關核給臨時監管編號,輸入相關自用機器、設備或原料,並向海關繳納進口稅款保證金,辦理通關手續;其保證金,於辦妥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並由海關核准監管後,向海關申請退還。
AI 白話解釋

「保稅貨品管理」的其他條文

第3條依本辦法管理之保稅貨品,包含下列貨品:一、依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自國外輸入免徵進口稅捐、貨物…第4條區內事業應指定至少二名具有高中(職)以上畢業或同等學力,及經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園…第6條區內事業輸出入下列貨品者,得經海關核准,自行點驗進出區(廠):一、與課稅區、自由貿易港區、其…第7條區內事業依前條規定辦理貨品出區(廠)時,應由區內事業報經海關核准之保稅業務人員依規定填具園區…第8條區內事業應於向海關辦理接管盤存或製造新產品後一個月內,且產品未出區前,造具各種產品單位用料清…第8-1條區內事業之保稅貨品,屬研發使用之原料或物(燃)料,或因情形特殊不易收集報廢之物(燃)料,除屬…
← 第4條看 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