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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4條

第 二 章 保稅貨品管理
區內事業應指定至少二名具有高中(職)以上畢業或同等學力,及經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園管局)或分局、海關或海關審查通過之民間機構舉辦保稅業務人員講習,取得結業證書之保稅業務人員,辦理保稅業務,並報請海關核准後,由海關副知園管局或分局。 前項保稅業務人員應辦理下列各項業務: 一、保稅貨品進出區(廠)之點驗。 二、各種有關帳冊、報表與文件之編製、核對簽證、造送、登記、整理、歸檔及保管工作。 三、其他依海關業務需要,應辦理之事項。 區內事業之貿易業,如輸出入之貨品全部進儲區內保稅倉庫者,得委由保稅倉庫所指定之專人辦理前項各款業務,免依第一項規定辦理。 第二項之保稅業務,海關、園管局或分局得派員隨時抽查或複驗;如經發現未據實記載或辦理者,依本條例第三十三條或海關緝私條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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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稅貨品管理」的其他條文

第3條依本辦法管理之保稅貨品,包含下列貨品:一、依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自國外輸入免徵進口稅捐、貨物…第5條區內事業於辦妥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並向海關申請取得監管編號後,始可輸入保稅貨品。區內事業未辦…第6條區內事業輸出入下列貨品者,得經海關核准,自行點驗進出區(廠):一、與課稅區、自由貿易港區、其…第7條區內事業依前條規定辦理貨品出區(廠)時,應由區內事業報經海關核准之保稅業務人員依規定填具園區…第8條區內事業應於向海關辦理接管盤存或製造新產品後一個月內,且產品未出區前,造具各種產品單位用料清…第8-1條區內事業之保稅貨品,屬研發使用之原料或物(燃)料,或因情形特殊不易收集報廢之物(燃)料,除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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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