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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6條

區內事業輸出入下列貨品者,得經海關核准,自行點驗進出區(廠): 一、與課稅區、自由貿易港區、其他園區、科學園區、農業科技園區、保稅工廠、保稅倉庫或其他保稅範圍間之輸出入貨品。 二、經進、出口地海關放行之貨品。 三、自國外輸入及輸往國外之小額或小量貨品。 四、符合特定條件之區內事業,其自國外輸入及輸往國外之貨品。 五、其他經海關核准之貨品。 前項第四款所稱特定條件,由園管局會商海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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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