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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消防隊設置辦法
› 第1條
科技部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消防隊設置辦法 第1條
科技部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管理局)為維護新竹園區內機關廠商之安全,防止災害,達成消防救災及緊急救難任務,特依據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六條
第一項第十六款及同條例施行細則
第二十二條
之規定,設置科技部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消防隊(以下簡稱本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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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本隊置隊長一人,承管理局長之命,綜理隊務,置隊附一人襄助之,均由管理局指派適當人員派兼之。
第3條
本隊隊員,依消防與救難設備(車輛)及實際需要聘僱配置之,其標準如左:一、雲梯或化學或高低壓消…
第4條
各消防車置車長一人,由隊長於各車配置隊員中指定一人兼任之。
第5條
本隊置約僱幹事一人,承辦一般行政業務。
第6條
本隊所需經費在管理局作業基金項下支應。
第7條
本隊人事管理、人事查核及會計業務由管理局派員兼辦。
第8條
本隊員額編制表,另定之。
第9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看 科技部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消防隊設置辦法 全文
第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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