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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
› 第9條
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 第9條
第 二 章 個案請求 › 第 一 節 提出個案請求
我國主管機關接獲前條資料,經審查符合下列規定者,應擬具主管機關英文信函及檢附相關資料向締約他方主管機關提出個案請求;其不符合者,應退回再行調查或補充說明: 一、該請求符合
第四條
規定,且未有
第五條
任一款規定情形。 二、依式填具資訊交換請求涵蓋內容表、擬具符合前條第三項規定之英文請求信函及檢附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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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9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1條
我國主管機關接獲締約他方主管機關依第九條個案請求之回復,應轉交提出請求之機關。前項提出請求之…
「提出個案請求」的其他條文
第8條
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查核第四條第二款適用租稅相關案件,已盡我國內調查程序之所能,仍無法…
第10條
我國主管機關為實施租稅協定之規定向締約他方提出請求,準用第八條檢視及製作文書之程序,擬具主管…
第11條
我國主管機關接獲締約他方主管機關依第九條個案請求之回復,應轉交提出請求之機關。前項提出請求之…
← 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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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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