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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第29條

第 三 章 租賃住宅服務業 › 第 三 節 業務及責任
包租業應經出租人同意轉租其租賃住宅並與其簽訂租賃契約書後,始得刊登廣告及執行業務。 包租業與次承租人簽訂租賃契約書時,應提供住宅租賃標的現況確認書及前項經出租人同意轉租之書面文件,並於該契約書載明包租業與出租人之住宅租賃標的範圍、租賃期間及得終止租賃契約之事由。 包租業應於前項契約書簽訂後三十日內,將該契約轉租標的範圍、租賃期間及次承租人資訊以書面通知出租人。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中另有 3 條條文提到第29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37條租賃住宅服務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第38條租賃住宅服務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第39條租賃住宅服務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新臺幣六…

「業務及責任」的其他條文

第28條代管業應與委託人簽訂委託管理租賃住宅契約書後,始得執行租賃住宅管理業務。前項代管業不得委託他…第30條包租業轉租租賃住宅後,出租人提前終止租賃契約者,包租業除應於知悉終止租賃契約之次日起五日內通…第31條因可歸責於租賃住宅服務業之事由不能履行契約,致租賃住宅服務當事人受損害時,由該租賃住宅服務業…第32條下列文件應由租賃住宅服務業指派專任租賃住宅管理人員簽章:一、委託管理租賃住宅契約書。二、租賃…第33條租賃住宅服務業應於營業處所明顯之處及其網站,揭示下列文件資訊:一、登記證。二、同業公會會員證…第34條租賃住宅服務業應於訂定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其受託管理、承租或轉租租賃住宅之相關資訊,提供直…第35條主管機關檢查租賃住宅服務業之業務,租賃住宅服務業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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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