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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第28條

第 三 章 租賃住宅服務業 › 第 三 節 業務及責任
代管業應與委託人簽訂委託管理租賃住宅契約書後,始得執行租賃住宅管理業務。 前項代管業不得委託他代管業執行租賃住宅管理業務。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28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37條租賃住宅服務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第38條租賃住宅服務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業務及責任」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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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