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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業務機構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0條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工作,在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如需轉換雇主,應事先 由新雇主與原雇主檢具第五條規定之文件共同申請許可。 前項轉聘僱再任職之期間與原聘僱已任職之期間,合計不得超過原許可有 效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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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