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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式支出評估作業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稅式支出:指政府為達成經濟、社會或其他特定政策目標,利用稅額扣抵、稅基減免、成本費用加成減除、免稅項目、稅負遞延、優惠稅率、關稅調降或其他具減稅效果之租稅優惠方式,使特定對象獲得租稅利益之補貼。 二、稅式支出法規:指依本辦法須辦理稅式支出評估之法律及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 本於互惠原則與其他國家或地區商訂之租稅協定(議)、對外承諾調降關稅及經財政部認定屬稅制合理化之稅基與稅率調整或增進關稅稅率結構合理化所為之稅捐減免,非屬前項第一款所定稅式支出,不適用本辦法規定。 本法第六條第一項及本辦法所定有害租稅慣例,依國際組織、歐洲聯盟(European Union)發布之標準、準則或指引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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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