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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式支出評估作業辦法 第9條

本辦法施行前,稅式支出法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稅式支出評估作業仍依施行前之規定辦理: 一、業務主管機關研擬之稅式支出法規已依規定研提稅式支出評估報告移送財政部評估,或已會同財政部與行政院主計總處估算稅收損失金額及研擬財源籌措方式。 二、立法委員提案之稅式支出法律已經立法院院會議決交付相關委員會審查或逕付二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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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