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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式支出評估作業辦法 第5條

業務主管機關應於稅式支出法規公(發)布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稅式支出評估報告登載於機關網站;稅式支出法律經立法院三讀或法規命令經行政院審查通過之內容影響前開評估報告之稅收損失金額者,業務主管機關應於法律三讀、法規命令發布之日起一個月內,另提出補充報告送財政部,經該部函復確認後十五日內登載於機關網站。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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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