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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式支出評估作業辦法 第3條

業務主管機關制(訂)定或修正稅式支出法規,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屬法律案者,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六條規定,應符合下列各目規定: (一)明定租稅優惠實施年限並以達成合理之政策目的為限。 (二)提出稅式支出評估。 (三)舉行公聽會。 二、屬法規命令案者,應依前款第一目及第二目規定辦理,必要時,得舉行公聽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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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