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稅捐稽徵法施行細則 › 第11條

稅捐稽徵法施行細則 第11條

稅捐稽徵機關依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向有關機關及人員提供資料時,應以密件處理,並提示其應予保密之責任。
AI 白話解釋
← 第10條看 稅捐稽徵法施行細則 全文第1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