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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法施行細則 第9條

稅捐稽徵機關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時,應同時以書面敘明理由並附記救濟程序通知納稅義務人,依法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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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