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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法施行細則 第8條

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應由稅捐稽徵機關依稅籍底冊或查得資料核定課徵之稅捐,指地價稅、田賦、房屋稅、使用牌照稅及查定課徵之營業稅、娛樂稅。 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第一款所稱行政救濟尚未終結,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復查、訴願決定或判決尚未作成。 二、已作成復查決定,提起訴願之法定期間經過前。 三、已作成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之法定期間經過前。 四、行政法院已作成裁判,提起上訴或抗告之法定期間經過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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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