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 › 第11條

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 第11條

前條規定之申請書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申請人姓名、國籍、住居所;如為法人,其名稱、事務所及其代表人姓名。 二、創作人姓名、國籍、住居所;如為法人,其名稱、事務所及其代表人姓名。 三、創作名稱及創作日。 四、申請日前曾商業利用者,其首次商業利用之年、月、日。
AI 白話解釋
← 第10條看 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 全文第1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