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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 第7條

受雇人職務上完成之電路布局創作,由其雇用人申請登記。但契約另有訂定者,從其約定。 出資聘人完成之電路布局創作,準用前項之規定。 前二項之受雇人或受聘人,本於其創作之事實,享有姓名表示權。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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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