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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品質嚴重惡化警告發布及緊急防制辦法 第10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第四條發布之空氣品質預警或嚴重惡化警告之等級,執行區域防制措施。 指定公私場所應依第四條發布之空氣品質預警或嚴重惡化警告之等級,執行其應變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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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