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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品質嚴重惡化警告發布及緊急防制辦法
› 第8條
空氣品質嚴重惡化警告發布及緊急防制辦法 第8條
第五條
第三項之應變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空氣污染源種類、特性及防制設施。 二、空氣污染物排放量、配合削減方法及達成各項應變防制措施所需時間。 三、預計削減之排放量、削減之百分比及相關計算基準。 四、監測及通報方式。 五、應變計畫演習、演練或訓練事項。 應變計畫內容有異動者,該指定公私場所應先送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經核定後始得據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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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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