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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品質嚴重惡化警告發布及緊急防制辦法 第6條

前條第一項之區域防制措施,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空氣品質預警或嚴重惡化警告涵蓋區域。 二、空氣污染防制指揮中心及空氣污染防制應變小組之組成。 三、指定公私場所名稱及負責急難救助之醫療機構名稱。 四、空氣品質嚴重惡化警告發布後,與其他政府機關、各新聞傳播媒體、指定公私場所及負責急難救助之醫療機構之聯繫方式。 五、空氣品質預警或嚴重惡化警告發布後之應變防制措施。 六、執行應變防制措施之查核程序。 七、健康防護引導措施及民眾、機關、學校活動注意事項。 區域防制措施內容有檢討修正之必要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修正公告之,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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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