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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防制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3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徵收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入。 二、本部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交易或拍賣所得。 三、本部依本法第八十六條追繳之所得利益及違反本法罰鍰之部分提撥。 四、依本法科處並繳納之罰金,及因違反本法規定沒收或追徵之現金或變賣所得。 五、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六、其他有關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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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