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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防制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4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關於主管機關執行空氣污染防制工作事項。 二、關於空氣污染源查緝及執行成效之稽核事項。 三、關於補助及獎勵各類污染源辦理空氣污染改善工作事項。 四、關於委託或補助檢驗測定機構辦理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事項。 五、關於委託或補助專業機構辦理固定污染源之檢測、輔導及評鑑事項。 六、關於空氣污染防制技術之研發及策略之研訂事項。 七、關於涉及空氣污染之國際環保工作事項。 八、關於空氣品質監測及執行成效之稽核事項。 九、關於徵收空氣污染防制費之相關費用事項。 十、執行空氣污染防制相關工作所需人力之聘僱事項。 十一、關於空氣污染之健康風險評估及管理相關事項。 十二、關於潔淨能源使用推廣及研發之獎勵事項。 十三、關於空氣污染檢舉獎金事項。 十四、關於辦理各項空氣污染改善之貸款信用保證事項。 十五、其他有關空氣污染防制工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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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空氣污染防制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條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隸屬於環境保護基金項下,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隸屬於環境保護基金項下,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第3條本基金之來源如下:一、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徵收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入。二、本…第5條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第6條本基金為增加收益,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第7條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三人…第8條本會委員由機關、環保團體或其他民間團體代表出任者,其職務異動時,應改派代表補足原任期;專家、…第9條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會務;副執行秘書及工作人員若干人,辦理所任事務。第10條本會之任務如下:一、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二、本基金年度預算、決算之審議。三、本基金…第11條本會每半年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第12條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及執行、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第13條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第14條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累存基金餘額或解繳國庫。第15條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第16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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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