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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防制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7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三人,由本部出任當然委員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或其指派人員兼任之;其餘二人,一人為副召集人,均由本部派員兼任之;其餘委員,由本部就有關機關代表、專家、學者、環保團體及其他民間團體代表聘兼之,並不得由相關產業之大股東擔任。 本會委員任期最長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均為無給職。 第一項專家、學者及環保團體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且環保團體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六分之一。 本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五分之二。 本會為研商及推動各項空氣污染改善策略之執行,並審議督導各地方政府執行之成效,得設技術諮詢小組。 前項技術諮詢小組,由本會召集人遴選專家、學者組成,並指定一人為小組召集人;小組成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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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隸屬於環境保護基金項下,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第3條本基金之來源如下:一、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徵收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入。二、本…第4條本基金之用途如下:一、關於主管機關執行空氣污染防制工作事項。二、關於空氣污染源查緝及執行成效…第5條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第6條本基金為增加收益,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第8條本會委員由機關、環保團體或其他民間團體代表出任者,其職務異動時,應改派代表補足原任期;專家、…第9條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會務;副執行秘書及工作人員若干人,辦理所任事務。第10條本會之任務如下:一、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二、本基金年度預算、決算之審議。三、本基金…第11條本會每半年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第12條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及執行、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第13條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第14條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累存基金餘額或解繳國庫。第15條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第16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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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