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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防制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8條

本會委員由機關、環保團體或其他民間團體代表出任者,其職務異動時,應改派代表補足原任期;專家、學者出缺時,得予補聘,其任期至原聘任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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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