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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
› 第13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 第13條
本法
第十八條
第二項所稱相關產業,指適用本法
第十六條
第一項規定,屬應徵收固定污染源及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之對象。 本法
第十八條
第二項所稱大股東,指持有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百分之五以上者。大股東為自然人時,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持股數應一併計入;大股東為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時,該法人或團體之代表人、經理人或管理人亦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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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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