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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 第12條

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所稱空氣品質維護或改善計畫,指依本法第七條第二項及第十一條訂定及修正之空氣污染防制計畫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辦理之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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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