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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軍勛獎條例 第13條

空軍軍人之授勛給獎,除於重要戰役中著有特殊戰功或戰績者,適時專案辦理外,通常於定期敘勛時按呈報有案之戰功或戰績紀錄所累積之作戰飛行時間與作戰次數對照辦理,可依其多者授之,每一戰績累計階段,祇核給一種勛章,但可存記其原有紀錄,如續有戰績時,仍綜合計算授予較高之勛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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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