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 › 第3條

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快遞貨物專區,指供專用或共用以存儲進出口快遞貨物及辦理通關之場所;所稱航空貨物轉運中心,指供專用存儲進出口、轉口快遞貨物及辦理通關之場所。 快遞貨物專區或航空貨物轉運中心應設置於航空貨物集散站劃定之專區內,並依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規定向海關申請設置貨棧,接受海關管理。 快遞貨物專區或航空貨物轉運中心之面積應足夠區分為進口區、出口區、查驗區、待放區、不受理報關區及異常貨物區,並須有明顯之區隔及標示,其查驗場所、動線、電腦設備與其他必要設施及設備,應配合海關查驗及辦理通關之需要,並經海關核可。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 全文第3-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