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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 第5條

快遞業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海關登記: 一、申請書:應載明公司名稱、公司統一編號、所在地、負責人姓名、地址、身分證統一編號及電話號碼;負責人無身分證統一編號者,應註明護照號碼或居留證統一證號。 二、航空貨運承攬業許可證及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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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