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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行為法 第30條

第 六 章 紀律
立法委員違反本法有關規定者,由立法院紀律委員會主動調查、審議,作成處分建議後,提報院會決定之。 紀律委員會不依前項規定進行調查、審議者,依第二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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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律」的其他條文

第25條立法院紀律委員會審議本法所規定之懲戒案。紀律委員會召集委員按月輪值。第26條立法院紀律委員會審議懲戒案件時,被移付懲戒之立法委員得提出說明。紀律委員會委員對關係其個人本…第27條立法院紀律委員會應每月定期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處理下列事項:一、院會主席裁示交付…第28條立法院紀律委員會審議懲戒案,得按情節輕重提報院會決定為下列之處分:一、口頭道歉。二、書面道歉…第29條立法院紀律委員會對應行審議之懲戒案,未能於三個月內完成審議並提報院會者,懲戒案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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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