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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各委員會會議室規則 第3條

會議室設主席臺。 主席臺前設發言臺。 主席臺左右設職員席位。 主席臺及發言臺前均置擴音器。 會議室內置錄音器。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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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