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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國會榮譽獎章頒給辦法 第3條

本國人或外國人於下列領域之一,且對我國具有特殊貢獻者,得頒給本獎章: 一、有關自由、民主、人權、宗教或公共治理等領域。 二、有關產業經濟、社會福利、公益慈善、衛生醫療環境等領域。 三、有關教育、藝術、文化、體育等領域。 四、其他對我國有重大卓越貢獻之領域。 前項所稱本國人或外國人,除民間人士外,包含外國地方議會議長、副議長、議員或我國政府官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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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