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立法院國會榮譽獎章頒給辦法 › 第4條

立法院國會榮譽獎章頒給辦法 第4條

本獎章分為一等、二等、三等,除情形特殊者外,其頒給對象如下: 一、一等獎章:外國元首、副元首、國會議長、副議長、本國院級機關首長(或相當等級職務)、外國或本國民間人士。 二、二等獎章:外國國會議員、地方議會議長、副議長、政府高層官員(部長、大使、代表或相當等級職務)、本院委員、本國部長或相當等級職務官員、外國或本國民間人士。 三、三等獎章:外國地方議會議員、外國或本國官員、民間人士。 本獎章及附發小型獎章之式樣及圖說如附表。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立法院國會榮譽獎章頒給辦法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