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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國會榮譽獎章頒給辦法 第2條

對於國會交流具有下列貢獻之一者,得頒給國會榮譽獎章(以下簡稱本獎章): 一、本院現任委員主動籌組成立本院與外國國會議員之聯誼組織達兩個以上並積極持續運作。 二、本院現任委員熱心參與本院外賓接待或參與國際組織活動,貢獻卓著。 三、外國國會議員成立對我國友好組織並積極持續運作。 四、外國元首、副元首、國會議長、副議長、議員、政府官員或外國民間人士積極促成本院參與國際社會活動,貢獻卓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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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