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立法院國會榮譽獎章頒給辦法 › 第7條

立法院國會榮譽獎章頒給辦法 第7條

本獎章之頒給,由本院國際事務處簽奉院長核定後公開頒給之。
AI 白話解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對於國會交流具有下列貢獻之一者,得頒給國會榮譽獎章(以下簡稱本獎章):一、本院現任委員主動籌…第3條本國人或外國人於下列領域之一,且對我國具有特殊貢獻者,得頒給本獎章:一、有關自由、民主、人權…第4條本獎章分為一等、二等、三等,除情形特殊者外,其頒給對象如下:一、一等獎章:外國元首、副元首、…第5條同一事蹟以頒給同等獎章一次為原則。第6條本獎章之頒給,應附證書;頒給外國人者,得附譯本。第8條本辦法經提報院會後施行。
← 第6條看 立法院國會榮譽獎章頒給辦法 全文第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