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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會場樓上來賓記者旁聽席位使用管理辦法

一句話看懂
立法院會場樓上來賓記者旁聽席位使用管理辦法規範立法院會場樓上來賓及記者旁聽席位的申請、使用和管理,以維護會議秩序和確保旁聽權益。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0-11-24・共 7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立法院(以下簡稱本院)會場(以下簡稱會場)樓上來賓、記者及旁聽席之使用及管理,依本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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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會場樓上分設三區,南北區前二排及正中央設來賓、記者席,南北區分設旁聽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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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會場樓上來賓、記者席共設九十六個席位,正中央走道後二排十六個席位為來賓席,供來賓使用;其餘八十個席位為記者席,供新聞記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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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會場樓上南區旁聽席設六十三個席位,供人民旁聽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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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會場樓上北區旁聽席設六十三個席位,供政府官員、立法委員助理及臨時來院採訪記者等使用。必要時,得由本院議事處視實際情況,酌予開放,供人民旁聽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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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除經核准,由本院專人帶領之來賓外,其他人員均須佩掛證件進入所規定之區域席位,並應遵守本院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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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辦法經院長核定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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